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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的服務不限於訴訟,近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開始強調『修復式司法』,此概念不僅是在彌補被害人,更重要的核心是調解,從而引伸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』以及預防法學,讓紛爭可在訴訟前化解衝突。
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將有設置關於調節員的職務,以利當事人得以更受益的方式,解決衝突。
律師可為雙方分析利弊,進而起擬具公信力及執行力的法律文書,用以實行雙方認可的解決方案。
律師讓衝突化解,多方收益。調解員除了對法律的熟悉,更需明白人情世故。
https://justice.president.gov.tw/newinfo/9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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